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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数卖的后果如何法律理论解释

房屋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人依然是所有权人,其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均有效,出卖人可以选择向任一买受人转让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办理登记的其他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数卖的后果如何法律理论解释

2,一房二卖怎么处罚

对于一房二卖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体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一房二卖怎么处罚

3,一房多卖构成犯罪吗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一房多卖构成犯罪吗

4,一房二卖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一房二卖”是指业主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除了当事人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 二、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一)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三)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未实际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三、另外,如果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5,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是怎样

一般来说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俗称为“一房多卖”。“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望您予以采纳。
骗人是犯罪

6,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我想不通,我先签购房合同,先付房款,怎么转眼房子却成了别人的了。请问这种“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房顾问:我国《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须到房屋所在地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法规,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也不认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相反,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实际交付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已发生了转移。 陆先生虽然先签购房合同,并付了首期款,但并未办理房供姬垛肯艹厩讹询番墨屋过户手续,因此从法律角度讲,陆先生没有该房屋的法定所有权,其经济损失只有按照双方当初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向原房主追偿。 提醒:有的开发商或业主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有时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客户,房屋归谁就以谁办理了过户登记并领取了产权证为准。如果没有领取产权证,即使已领取钥匙并居住,也只能将房屋让给产权人。购房者的损失也只能凭合同向出卖人追偿。
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俗称为“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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