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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

b.我国的《著作权法》将出租权确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行使的范围目前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
电影作品与计算机软件。详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

2,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的哪一类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所以针对的作品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计算机软件。
你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将出租权确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但行使的范围目前限定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的哪一类作品

3,专利法中享有出租权的主体

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0条(7)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11)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第41条(1)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2)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3)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从法理上讲,我国出租权权利主体属版权人中的电影作品的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和邻接权人中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
专利权人和受让人。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是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权针对的作品只有这么几类: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音乐作品。

专利法中享有出租权的主体

4,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何增加出租权的规定

著作权出租,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之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作品复制件本身并不仅仅是单一的有体物,同时也是作品的载体,它虽不是作品本身,但包含着作品,并且作品与载体不可分离。一方面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在空间上是无形的,不可触摸、不可耳闻目睹,其本身无法被感知,只有附着于一定载体,才能被感知。没有载体的作品是无法客观存在于世的,无从谈起作品的存在。另一方面,载体亦离不开作品,离开了作品,单一的载体并不能构成作品复制件,就只剩普通的稿纸、塑料品等物体。   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当出租者将作品复制件出租时,并非单一的将载体出租,而将作品一同出租了。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以租赁作品为合意,出租人以载体上附有作品为前提,出租作品复制件,承租人以欣赏作品之目的,承租该作品复制件。 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一般而言,出租权并不受权利耗尽原则制约。换言之,经著作权人同意售出以后,著作权人仍对这些复制件享有出租权。对于购买者而言,其合法购买作品复制件,依法享有对载体的所有权,并取得了对作品欣赏的权利,但并未因为购买作品复制件这个行为而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其无权对作品进行任何处分,包括对作品进行出租。   因此,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复制件进行出租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5,租赁法律关系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问题  许多人也许会有这样的误解:房屋租赁相比买卖要简单很多,基本上没有太多需要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认为租赁合同都可有可无。  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使用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的使用及费用承担均应有明确约定。而对于房东而言,毕竟租赁期限内房屋已脱离自己的实际掌控,如何确保自己的租金收益,同时又保护房屋不被人为损坏,避免租客违约提前退租后“人去楼空”的被动情形,这些问题都需要租赁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并制定相应措施。笔者根据实践中的有关实例,对房屋租赁中可能涉及到的典型法律问题作一概括,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若承租人与实际上并无出租权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须经有权出租人的认可,在此之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若未经认可,承租人则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处境。  二、确定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类型的房屋承租。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承租房屋需用于办公,则必须选择非居住用房。因为如果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只有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营业执照。具体房屋类型需根据产权证上的记载确定。另外,确定房屋类型并选择相适应类型房屋租赁后,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视作违约行为。例如,居住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居住,除双方同意外还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通常大多数人认为,就租金数额达成一致后就万事大吉了。其实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时,事先约定有支付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出租人就有权自该支付时间起向承租人加收滞纳金。(对于滞纳金数额若有约定,则依据双方约定;若双方未有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3条规定,以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收)另外,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一定期限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该期限,若无约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3条规定为累计超过6个月。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承租人应依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保证金为确保承租人能够合理、善意地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赁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双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约定租赁保证金,即俗称的押金。押金通常为一到三个月的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抵冲依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承租人。在出现承租人提前退租、拖欠相关费用等情形时,允许出租人先行以租赁保证金抵冲相关费用,这对于出租人较为公平。  五、租赁登记的重要性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合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固然有效,但如果此前于该房屋上已实际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房东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且若该租赁关系经过备案登记,则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  六、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应注意的问题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房屋,此种出租行为即为转租。但转租在租赁范围、时间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有之前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租赁条件不得大于作为本次出租人即上手承租人于上手租赁合同中取得的租赁条件,主要指租赁范围、时间等,超出部分无效。另外在转租房屋时,需要取得所有上手同意本次转租关系的证明,该同意证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上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承租人有转租权或者所有上手直接对本次转租提供同意证明。若未取得所有上手对此次转租的上述任何一种同意证明,未同意转租的上手随时有权解除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则此后所有转租关系均将被相应解除。  最后,对于租赁期限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房屋的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承租人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待租期届满时增添的设施、设备的归属、补偿问题等,双方也应有明确约定,以防在出现争议后相互扯皮的现象。
参照合同法。

6,求租赁基础知识

  租赁知识:http://www.irentinchina.com/rent/html/rongreal/6060.html   更多租赁知识:http://www.irentinchina.com/rent/index.asp?good=zs&searchkey=name@domain.com   租赁常识:http://www.irentinchina.com/rent/index.asp?good=cs&searchkey=name@domain.com   [租赁知识]   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将某项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租赁是一种客观的经济活动过程,与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相联。早在公元前1400年前后,地中海西海岸就出现租赁,当时一些船主把船只出租给商人,收取租金。早期的租赁对象有土地、房屋等。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租赁-发展沿革   19世纪末,设备租赁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有了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减税等措施,设备租赁得以普遍推行。后来又有了金融性和资本性租赁等形式。租赁项目一般是机器设备、厂房、飞机、轮船等有形资产。近年来,租赁业务扩大到包括技术、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租赁。欧美和日本一些发达国家,有不少中小企业采取租赁经营的形式。其特点在于:承租人只需支付租用金,便可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获得新的生产能力;租赁期间设备产权属租赁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且不得中途废约;出租人能较快通过收取租用费收回资金,比向外贷款更为安全可靠。   租赁-业务程序   ①承租人直接与设备生产厂商就设备价格、规格、交货日期及其他条件进行先期谈判,当接触租赁条约时,需请租赁公司参与意见。   ②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条件向生产厂商购买设备。   ③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租期即告开始。   ④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的金额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   ⑤ 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作如下选择:或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延长租期,或作价购进所租用设备,或要求出租人更新设备而另订租约。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作为承租者需向租赁者按期交纳租金,而对其所承租的企业则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的全部责任,盈亏自负。因此,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亦开始对部分中小企业试行租赁经营责任制。   租赁-期限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仅仅有口头的租赁协议,或者虽然有书面的租赁协议,但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完全可以在该房屋进行拍卖后,由买受人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从而保证申请人与买受人的权利都完整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租赁-租赁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那么对于这种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具体来说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产品责任。由于租赁物本身具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则产生产品责任,由出卖人也就是供应商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4)污染环境责任。如果由于承租人操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缺陷造成环境污染的,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租赁-租赁合同   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设施问题。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设施。在租赁关系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设施所增价值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和风险负担。对于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租赁本身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孳息,则孳息自然归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本身不是为了租赁物的孳息,则依据孳息归属原物的理论,由出租人享有。对于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理,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的转租权。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转租权。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应予以注意的是,出租人所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非转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以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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