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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以下资料和流程: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管局档案馆出具证明;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当地报纸、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2,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是根据各地的要求而有所不同的,一般的申请条件有如下:1、户籍:户籍一般是要求所取得该地的是非农户籍为三年或者五年以上;2、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所在地的年城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3、住房:家庭的人均私有住房面积为12到16平方米以下的;4、年龄:申请的须是为已婚的家庭,若是单身的必须在三十或者三十五周岁以上的;5、面积:享受房改政策的,其房屋面积必须在15或者48平米以下。二、申请程序申请的程序一般是:申请人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然后领取申请的表格,再提交申请表中所写明的相关资料,再经过街道、民政还有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批,后取得申请的资格证,然后再等待房源的安置,后要办理申购的手续等等。具体的程序如下:1、申请人持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并备齐所需的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若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居委会跟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证明。在以上这些手续之后,报到区房管局审核了之后,再由区房管局再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复核。对于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的核实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来出具证明。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以及评分之后,便在相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长为15天;4、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按照批次来批准购房的申请,然后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与购房的手续。以上就是关于“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内容。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

3,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人该准备哪些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③家庭户口簿、购房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④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⑤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证明及市住房保障中心或房管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书面证明材料及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选用A4纸张,复印件与原件登载内容应完全相符。 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第一步] 申请 时间:1月21日至25日。 属于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XX单位(含已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市直”)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审查认证资格后统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属于XX区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申请,审查认证资格后统一报区房管局审核。 申请人夫妇双方有一人属市直职工的,原则上该家庭应在市直统一办理申请。 工作人员提醒小金,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定要准备好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表格可登录XX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ytzzfdc.gov.cn下载或到本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领取)。②申请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③家庭户口簿、购房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④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⑤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证明及市住房保障中心或XX区房管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4,怎么申请经济房

经济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有工作生活;(二)在本市落户时间满3年;(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方法/步骤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购房资格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满足以上条件就可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如下: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xxx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1.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2.街道办事处初审3.初审公示4.街道办事处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5.区建设(住宅)局复审→住宅售房中心终审6.终审公示7.住宅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8.打分、排队9.终榜公布10.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11.申请人自选房号12.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13.申请人交纳购房款14.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5,怎样办理经济适用房

1 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北京建设网便民下载栏下载。 2 填表领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3 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4 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5 网上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6 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各地不一】。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 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就是本着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面向本市低收入家庭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查。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六)申请人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②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③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④职称确认证书或任职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⑤单身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⑥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人才须持有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⑦迁入青岛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户口不满五年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学历证书(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3、家庭年度总收入包括: ①夫妻双方工资、年薪所得; ②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③住房补贴; ④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 ⑤劳务报酬所得; ⑥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⑦其他所得。 4、“单位性质”栏,请选择相应的数字填入栏内右下角方框内。 5、“职务或职称”栏,请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高填写。 6、“住所地址”栏,请将本人及配偶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逐一填写。 7、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申请人(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其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出具的意见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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