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一般说的管道煤气是指人工煤气还是液化气

管道煤气-----指的是人工煤气(水煤气、高炉煤气)和天然气,液化气---指的是炼油厂副产的丁烷以下的气体(可以液化)。

请问一般说的管道煤气是指人工煤气还是液化气

2,什么是管道煤气

管道煤气就是像水管那样拉接到厨房,再接到需要的位置,等你需用时打开开关就可以使用的煤气。
就是天然气!化学名叫甲烷!!!现在最普遍的家庭燃气!通过管道来输送分配到各个居民家里供人们使用!!
不用煤气罐的煤气
2000pa(200mm水柱)的u型管或5000pa的膜盒压力表。

什么是管道煤气

3,小区里的管道煤气是什么气

目前小区内管道燃气有两种,一种是管道天然气,另一种是管道煤气。以煤为原料加工制得的含有可燃组分的气体。根据加工方法、煤气性质和用途分为:煤气化得到的是水煤气、半水煤气、空气煤气或称发生炉煤气。煤气的发热值较低,故又统称为低热值煤气;煤干馏法中焦化得到的气体称为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属于中热值煤气,可供城市作民用燃料。煤气中的一氧化碳和氢气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扩展资料:早期的煤气化技术主要是以生产燃料气为主。移动床气化是最早发展的煤气化技术,以块煤为原料,以空气、水蒸气为气化剂,固态排渣,生产发生炉煤气。1880年德国设计了世界上第一台常压移动床空气间歇气化炉,1913年被美国气体公司改革成UGI炉。UGI炉是以焦炭为原料,用间歇气化制水煤气或半水煤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甲醇、合成氨,F一T合成等为代表的合成化学工业的发展,为了满足合成原料气的需要,1926年第一代流化床Winkler气化炉实现工业化应用。随着工业制氧技术的成功,又发展了新的用氧气气化的技术。1939年移动床加压气化Lurgi炉实现工业化应用。1952年第一代气流床气化K一T炉实现工业化应用。20世纪30-50年代,国外煤气化技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煤气
小区里目前很多都接通了天然气,相对煤气价格更便宜,但老小区也有使用煤气的,如果是物业给接的管道一般来说都是天然气。
现在新建好的小区都是天然气了 便宜安全 老小区的一般都是煤气
天然气
这个根据地区决定的。北京普遍的是天然气。其他地方有可能是煤气或者天然气。

小区里的管道煤气是什么气

4,什么是管道燃气

管道煤气,就是采用管道将煤气输送给客户的一种供气形式。管道煤气的优点是:安全稳定、环保清洁、使用方便,是现代化生活的标志之一。 管道气的气源有许多种,如油制气、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等。不同的气源,燃气组分、华白指数、热值各不相同。 管道气气源类型是: 油制气,即重油裂解制气。由位于黄埔吉山的油制气厂生产出煤气后,通过地下管道,逐级降压,输送给客户。扩展资料:管道燃气时要注意事项:所有户内、户外供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气,如因改建、扩建、装修楼宇需改装户内供气管道,须向当地燃气公司申报。由燃气公司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后给予以施工,切勿自行处理,避免发生危险或埋下安全隐患。用户启用管道燃气时,须由燃气公司派专业人员到用户家检查阀门并进行空气置换,直至炉具安全点燃、供气正常得到双方认可后,移交用户使用。切勿将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埋藏在墙体内或将阀门密封在没有通风孔的橱柜内,以免石油气泄漏无法散发而发生意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然气管道
管道燃气就是用管道输送的燃气。管道分为钢管、PE管等燃气一般分为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燃气直接从地下开采(如天然气)或工厂生产(如煤化工),通过管道供用户使用,燃气的制采、管道施工、燃气输送需要专业化的工艺和管理。
最权威!!! 现在的管道燃气一般指天然气,罐装的液化气。相比较来说,前者价格低易燃烧,但管道普及费用较大,不是有一定规模的餐饮酒店是不会安的,用起来便宜装起来贵。
相对于瓶装液化气的叫法。燃气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的家中。天然气、人工煤气,甚至液化气(小区集中储存,然后通过管道输送到户内)
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向开发商收取 有人说,一些地区新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市煤气公司直接收取的,购房者收到的发票都是煤气公司开具的,这并未违背《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 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广东省物价局在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指出:“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2002年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省物价局是此项收费的“定价部门”,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这显然是说与水、电设施一样,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开发商向供气部门缴费的项目。也就是说,这“管道燃气初装费”要收的话,是向开发商收取而不是向购房者收取。 管道煤气初装费不能再向购房者收取,是因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早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广东省物价局在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其第八条指出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经省以上的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指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情况,某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1999年7月23日出台了衔接的相关规定《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管道煤气初装费等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从这规定可看出,在《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实施前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作为过渡时期是可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但由于燃气已作为配套基础设施进入房价,如果在《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后再继续收取,特别是还由物业管理单位对购房者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是违反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关于“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规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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