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公积金,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怎么使用 能提现吗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4-05-30 17:36:03
1,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怎么使用 能提现吗
公积金是不能提现的,只能是买房、盖房、装修时可以用。如果退休了是可以提现的
2,辽宁省直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是多长时间得1个多月吗
没有那么长的时间的,一般的一周到两周都可以下来了。这要看你是哪个城市的咯,不同城市不一样的,而且公积金贷款视客户情况而定的,每个人的时间都有所不同,正常情况在15天左右就审批下来了。
3,我个人工资每月4000辽宁省直公积金自己交384月请问我如果买首
建议你到银行咨询,他们会给你提供3个以上方案让你选择的,还款最长期限有20年。htm" target="_blank">http。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xinhuanet.ln://www,贷款的最高限额从50万提升至55万.ln。热心网友|发布于2014-09-17 13:03评论公积金贷款受限制条件较多,各地的政策也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只要连续足额缴纳满一定期限,购房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具体请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4,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45万元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45万元? 经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批准,从12月9日起,辽宁省提高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年限和贷款人年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省(中)直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按照规定,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对购房款数额较大的,根据个人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情况、个人信用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最高贷款额可提高到45万元;借款人本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配偶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此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到不低于20%,二手房及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5,辽宁省直公积金转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
现在工作单位变更了,如果不转移公积金会不会对我的贷款利率有影响。答: 您好不转移公积金不会对您的贷款利率有影响,因为贷款已经审批下来了是转移合适还是提取合适?因为辽宁省直属的公积金不直接打到贷款帐户里。也需要提取。答: 公积金转移不转移其实金额不变的,没什么大的区别,主要看沈阳的公积金是否可以按月提取还是按季度提取,这样您可以减少使用现金。要问一下当地政策。希望以上能够帮助到您,不清楚给我留言,谢谢!现在工作单位变更了,如果不转移公积金会不会对我的贷款利率有影响。答:没影响,但是对你以后买房有影响! 批是转移合适还是提取合适?因为辽宁省直属的公积金不直接打到贷款帐户里。也需要提取。答: 公积金转移不转移其实金额不变的,对现在状况来看没有变化,但是不我建议你提取,因为你以后肯定还要买房子,那时候好处有很多的,随着社会发展,公积金在将来影响你以后买房子的利率,国家费用等等问题!可以办理转入手续。公积金异地转入手续办理程序:①单位持填写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联,到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为职工办理新增开户手续。(办结时限:当日)②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转入人员身份证或由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向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出具加盖业务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结时限:当日)③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汇(划)款,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中提供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进行汇(划)款。④汇(划)款到达住房公积金专户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款项划入转移职工所在单位暂存款账户,并通知单位资金收妥。⑤单位持填写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划去 " 汇 " 字)一式两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联到银行网点,单位补缴情况说明,到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将款项分配记账到职工个人账户,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加盖业务章后,返还一联交单位核对留存。(办结时限:立等即办)首先,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了,转移对你的贷款利率就没有影响了,你始终都是用公积金的利率来还款。其次,转移手续比较麻烦,在你暂时用不到的情况下,建议直接提现,方便
6,求要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辽省直房资字[1999]2号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支行经纬办事外(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省直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办理资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第三条 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支用和还款第六条 贷款额度;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职工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离休年限。购买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第八条 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九条 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一、借款人凭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二、贷款的支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的住房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售房人;购买房改住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划到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三、贷款的偿还。个人在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采取按月偿还,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额度和天数计收。计算公式如下:其中R——每月还贷款P——借款额I——贷款月利率N——按月计算的贷款总期限每月还款总额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别递增、递减。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长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款,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也可用住房补贴还款。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借款人如逾期归还贷款本身,则按借款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返还,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收利息。第五章 贷款保证第十条 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第十一条 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第六章 贷款保险第十二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第七章 贷款公证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每户10元收取。第八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下内容为沈阳公积金规定: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70%(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且男性、女性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针对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职工男性可放宽到65周岁,女性可放宽到60周岁。(1)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2)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3)缴存公积金以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满意请给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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