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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产证和土地证吗

权属证书就是贷款才有的,不贷款是没有的,是贷款抵押在银行的一个凭证,就是你银行钱没有还完就不可以在买卖,还完以后权证作废!所以跟房产证土地证没有关系!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产证和土地证吗

2,房屋权属证书是什么意思是产权证和土地证么

楼主你好。房屋权属证书是指对指定房屋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依照“地随房”的原则,现在的商品房的房产证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的证明,可以视为两证合一。

房屋权属证书是什么意思是产权证和土地证么

3,土地权属证书有哪几种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土地权属证书有哪几种

4,什么是房地产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主要区别就是房产权属证书只是针对房子房地产属证书是针对土地和房子一般来说是包含于关系

5,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中,个人、组织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6,企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什么

自有房产:属于企业自己说有,企业拥有产权。租赁场地:企业没有产权,只有租赁合同。房屋产权性质分为以下三种:1、 商品房产权:按照商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2、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购买的房屋②按照回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③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3、 已购公房(房改房)产权:①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包括:成本价购买、标准价购买及标准价优惠产权购买)②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在交纳购房定金以前,小吴专门让卖房人老金把该房屋的房产证带来看了看,证明该房屋的面积确实是八十平方米,老金确实是房屋的所有人。小吴这才放心地与老金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合同,约定七天后到房管局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那天,小吴和老金一起来到房管局。在办理时小吴和老金吃惊地发现,老金的房屋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原来,老金的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就背着老金,拿着老金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私自以老金的房屋作抵押到银行借了二十万元钱。老金一直不知道。今天想卖房子要过户时才发现。 老金自己拿的房产证和房管局的登记记载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呢?此生活实例应该如何处理? 权威解说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即不动产权利除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外,还应由登记机关发给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我国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因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的不同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土地权属证书。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等。第二类是房屋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发证制度在我国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即由于登记发证制度的存在,造成在不动产登记中出现了两个有关不动产权属和内容的证明文件: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即使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再进行不动产权属于的登记并颁发证书,但仍会出现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应该以哪个文件为准来确定不动产的归属?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在我国,部门规章把不动产权属斑点书定性为不动产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例如,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房产旆)是“权利人合肥市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一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要有两方面的证明作用: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说明权利的作用;二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起到证明登记行为完成的作用,登记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由此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在交易中起着初步的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时不能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最终证据。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买受方也可以据此认为出卖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与之进行必要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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