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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工程什么条件下可以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你是什么目的,如果是竣工资料未齐全,未达到验收要求,可直接申请退档,如果是你已经资料齐备,并经建设方签认归档入档案馆,则基本没可能撤销。

房屋工程什么条件下可以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⑵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⑷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并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⑸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⑹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⑺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对设计变更进行了书面确认; ⑻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⑽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⑾有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⑿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⑴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⑵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⑷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并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⑸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⑹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⑺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对设计变更进行了书面确认; ⑻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⑽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⑾有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⑿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4,简述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条件:①光缆线路,设备安装等主要配套工程初验合格后,经规定时间的试运行(一般为二至六个月),各项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设计要求。②技术文件、技术档案、竣工资料齐全、完整。③维护主要仪表、工具、维护备件、车辆等已按设计要求配齐。④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等资料准备就绪。⑤生产、维护和管理人员数量、素质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施工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承发包双方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加|来源|考试|大|强配合协调,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依次进行。鉴于竣工验收阶段是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竣工验收准备开始,到办理交工手续终结,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每一步都非常重要,承包人应从交工的主观愿望出发,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中各项基础工作,为交付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可否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审查。按照协调一致的程序开展各方面工作,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十分有利。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一般程序性工作: 1.竣工验收准备由承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实施,搞好施工现场的自检,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记录,收集、汇总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扎扎实实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竣工收尾及管理基础工作。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收尾计划(含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并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执行和管理,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工并经自检合格的施工项目应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报验单,提交工程监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首先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最终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定,决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宜。 4.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要与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应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后正式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发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5.移交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来源|考试|大|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移交的竣工资料标识、编目、组卷、书写应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 6.办理交工手续工程已正式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已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办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办完交工手续,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解除全部管理责任。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该是具备什么条件

质量、成本控制、交付时限、环保、城建许可、报税等相关项目都在监理范围之内。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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