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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什么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什么是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什么

2,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登记类型转移登记的意思是,一般办理房产证的过程就是房屋产权转移,即房屋产权从原始产权人名下登记到现产权人名下,其性质就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目前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实行登记制度,其登记性质就是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是颁发给产权所有人的一个登记证明类文件。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机动车转移登记指的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需办理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来历凭证;4、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5、《机动车行驶证》;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3,房产证上该权利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这个就是有可能房产证在你手中抵押,但房产证的户主有可能申请遗失或是出售后重新过户给予另一人,但还没有下发新的房物产权证。

房产证上该权利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4,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哪些人?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不动产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登记条件:(1)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原公房购房合同;(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6)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8)"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6)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5、存量房屋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7、房屋赠与(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8、房屋交换(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5)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11、房屋拍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2)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1)原房屋所有权证;(2)离婚证;(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5,什么是机动车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是指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的。 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转卖给他人后要办理的一种登记。

6,房产转移登记

一、房产赠与一般是按照房屋买卖计税的,如果属于遗嘱继承或瞻养关系赠与,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税机关申请免税,但是,若房产发生再次转让时还得计税。二、虽然土地证名字改了,但是规划审批仍是父亲名字,房屋登记部门仍然不能登记为儿子所有,而且规划与土地权利人不一致,很是麻烦。三、由于你没有把土地取得方式和建房申请理由讲清楚,看不出现在应将房屋登记给谁。如果土地证改名是通过合法、正常途径办理的,应该先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否则,土地证还得重新改回去后,然后登记给父亲,再赠与。
房产已登记未转移的意思:房产已签合同、并在住建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业主现在也已向房管局申请过户转移给另一人,但正在办理中,未办理完成过户转移给另一人的手续。房产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因房屋交换而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赠与的话,你以后要卖的话收很高的税的!除非你打算永远不卖……
准建证用该他的名字吗?不用还用出具赠与公证书吗?用用交赠与契税吗?用

7,机动车转移登记步骤有哪些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流程: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检验车辆的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六、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收费标准各地区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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