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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有哪些

消防设计规范主要有: 2014版。对于有地下车库的情况,要依据汽车库和修车库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对于具体每种类型的建筑,有专门的防火规定,也要遵循实施,比如幼儿园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也中防火的要求。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有哪些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蠢明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落实工程建设标准改革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编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带桥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形成研究报告和规范草案。022021年6月局部修订完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主要修订内容: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设置,组合建造的分隔,以及新能源汽车库的相关要求等。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3,请知道建筑消防基本设计规范

重点:1间距-----保持建筑间一定的间距,可以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到其它建筑上。2疏散-----设置足够的疏散口和楼梯,以保证火灾初期人员能够快速离开火场。3.火灾分类----根据物质的燃烧危险性,确定防灾重点。4.扑救主要常用规范: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4.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6.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 年版) 你想问的是哪个专业的问题?

请知道建筑消防基本设计规范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新规范2020

消防验收规范新规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责任义务有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还要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防火分隔系统: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2、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3、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4、防火卷帘动作及到底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消防验收常见问题有哪些?1.总平面布局方面有防火间距不足、救援操作场地尺寸不足、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进深大于4米的障碍物等。2、消防供水及供电方面有未设置两路消防供水、未开通正式用电、变电所内未设置灭火系统等。3、消防设施及消防产品方面有现场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与产品名录不符或者无国家强制性认证,现场选用的消防设施或消防产品与无法满足设计需要,屋顶测试消火栓试压无法启泵或压力不足,机械排烟口风压不足等。4、建筑防火方面有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人密场所房间疏散门宽度不足0.9米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5,消防工程的相关规范有哪些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1、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注:   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民用建筑   2.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2.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cm。   7.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7.4.9 高度大于10.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 梯不应, 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师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重要性   《建筑设计消防规范》(GB50016-2014)的制定,是我国对于国内外与之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结,根据建筑行业的有关需求有针对性的采取的方针,结合实际而几次修改,为我国在建筑行业上对于火灾灾害进行有效的预防产生了比较大的有利影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经过修改之后,更加科学合理,在建筑工程中对于相关的消防设计更加完善,使建筑更加安全可靠,同时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使监督工作能够更加有效。   1.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里,对受检查的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是相当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对建筑放火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中需要对于危险性的化学品进行准确的评定。在《建规》中,考虑到很多化学品具有危险性,因此将对有关的生产和储存的建筑进行等级划分,从甲级到戊级共有五级,有数千种带有危险性的化学品受到评定和划分。在对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判断时,可以根据此规范进行对比,应当通过检查使工程能够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按照在《建规》中显示的内容,在社会中属于重要用途的公共性质的建筑,像是治病救人的医院和负责后代教育的学校等,以及民用性质的建筑物都属于是一类建筑防火。那么如何评判建筑物具有多大的火灾危险性并且怎样以此进行分级用来区别和管理,主要是看如果建筑物发生火灾会造成多大的损害,发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形势扩大能力等,具有多楼层的民用性质的建筑物在规定中按照居住用途和公共用途分成两种,相对高楼层的民用性质的建筑物在规定中有一类和二类的区别。从事生产的厂房可以根据此分成五种类别,其中甲类表示最容易发生火灾以及火灾发生的损害最大,戊类在各级别中属于对于火灾来讲相对最安全可靠的级别。《建规》里面所表示的级别划分,是按照在厂房中使用或者生产的材料和成品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质,闪电和爆炸下限两个属性的数值可以比较有效的评定化学品的危险性。对于液体来说,如果闪点比28℃还要低的话,那么在正常环境就会很容易闪燃而造成火灾,对于气体来说,如果爆炸下限比18%还要小的话,那么在厂房中使用就会很危险,另外一些化学物质在常温环境中(意味着被使用的工作环境)可以遇水形成可能会爆炸的物质,涉及到这些因素的建筑物就属于甲类,在常温环境里,非燃烧性物质不会造成或者扩大火灾,所以只是使用这种物质的建筑物就属于为戊类。   2.安全疏散与防排烟的要求   在对建筑进行安全疏散以及防排烟方面的检查中应当把《建规》作为可靠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检查结果可靠。《建规》的内容里,如果在楼梯间的前室具有自然排烟,那么楼梯间没有排烟设置是可以的。但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此按照建筑高度不同有所差别。防排烟的规定于建筑的高度有关系,五十米是一个限度。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建筑的防排烟效果就可以明白,自然排烟的效果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受到相当大程度的影响,如果建筑物的楼层高度相对而言要比较高一些,由于室外的风所形成的风压大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内外的空气流动效果会发生变化,那么其自然排烟所预期能够达到的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这样一来就有应当在楼梯间使用必要的防排烟设计。在对建筑的排烟能力进行检查的时候,依照相关规定,除开窗面积需要严格符合要求外,窗户型式必须设计为能够开启的外窗,考虑到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的问题,应选择甲级防火窗。在对建筑物进行安全疏散的消防检查中,对于公共场所,应当先计算需要疏散的人数,如果该建筑物不是有确定座位数的,可以使用面积相乘与相对应的换算系数,或者考虑在室内每人在相应活动的时候所需要占有的面积,疏散宽度在规范里有条文可以作为检查时的依据,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一些建筑的功能比较重要和常用,建筑中的人数相对比较多比如学校和大商店,这时要参考耐火等级。有一些区域和建筑通常其中会有比较密集的人群,比如电影院或者剧院,耐火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同时设置的座位数少于两千五百个的建筑物,它的门和走道数值取为0.65,楼梯安全疏散距离数值取为0.75,在观众厅设置的座位数如果达到了五千至一万个,并且耐火等级评定为为一二级,楼梯疏散距离数值取为0.43。楼层数相对比较多的高层并且是公共性质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依照每100人增加1.00m计算。建筑物设置的安全疏散口应当多于两个,从医院的病房房门到近处的安全出口相差的距离不能够超过24米,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5米。针对安全疏散的检查工作中,在竖方向上要求楼梯间能够上下直通,在首层楼梯的地方需要有能够直通室外的出口,在地下室需要有防火分隔的措施。一类建筑物以及高于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在每层如果面积不足150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台消防电梯,超过1500平方米的应当有两台,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当超过800千克。   3.消防给水设施要求   《建规》的内容表示,如果选择天然水源作为所使用的消防用水的水源,那么为了保证在需要用水的时候能够及时供应上,保证率需要超过97%,在选择消防水源的时候应当按照实际所具备的条件进行考虑,如果建筑确实具备合适的条件,那么建筑自然可以选择应用天然水源在消防灭火时来提供用水。消防栓是一种很有作用的消防设施,为了避免火灾的发生以及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如果在建筑内设置该设施,那么在各个楼层应当都进行设置,事情能够有效发挥其所具备的作用,消防栓在进行设置的时候应该将其设置在公共性质的区域,比如设置在走廊处或者是楼内大厅处等,应当有比较显眼的标识方便需要的时候能够快速找到,同时其附近不应有其它类型的东西避免变成障碍,妨碍使用。充实水柱在喷射的时候应该能够达到室内的所有位置,确保覆盖能力,消防栓静水压力应超过800kPa,在同一个建筑物中要求使用的消防栓、水龙带是同一种。针对一类高层建筑物,在安装水箱的时候可以在其中增设气压罐以及稳压泵等,对于一类住宅以及二类公共建筑按照要求在最高处的消火栓应使静水压力低过70kpa,消防泵应该设置有独立的吸水管,备用泵应该具有不小于主泵的性能。低层建筑物充实水柱小于70kPa,针对甲、乙类厂房和高于6层的常用民宅按照要求应当小于100kPa,高层建筑物要求小于130kPa。针对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生产建筑和储存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当大于50L/s,设计的喷水强度超过10.0L/m2min,作用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喷头作用压力超过9.8×104Pa。

7,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原发布者:zxd8083消防验收标准目次  前言……………………………………………………………………………………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5、水灭火系统…………………………………………………………………………………………13  6、气体灭火系统………………………………………………………………………………………32  7、防排烟装置…………………………………………………………………………………………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55  11、资料…………………………………………………………………………………………………61  12、检验规则……………………………………………………………………………………………62  13、检测结果处理………………………
国家现在没有全面完整的建筑消防验收规范,一般来说我们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然针对情况,你可以从下表中参考,希望帮到你: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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