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同住人区别是如何的法律分析:“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公租房同住人的要求法律分析:1、同住人需要在当地具有常住户口;2、之前在该住房处实际住满1年以上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在当地没有其他房屋,或者即使有其他房屋,但是居住面积需要低于标准。
1、上海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一、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主要涉及问题:公有住房的居住权问题,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等。二、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公有住房出售中谁有购房资格三、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是否可以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权益。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2、公租房同住人的要求法律分析:1、同住人需要在当地具有常住户口;2、之前在该住房处实际住满1年以上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在当地没有其他房屋,或者即使有其他房屋,但是居住面积需要低于标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3、居住权和同住人区别是如何的法律分析:“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不包括自己出资按市场价购买的产权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及按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4、同住人的认定法律分析: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
5、居住权与同住人区别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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