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拆迁法,1982年拆迁法,新的拆迁法法律分析: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1、农村闲置房拆除补偿标准农村闲置房屋拆除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及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不同,各地的补偿标准也会有一定区别。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按拆除的程度,分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拆迁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2、拆迁时房子的价值如何计算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1982年拆迁法,规定是按户口分房吗是,1982年拆迁法规定是按户口分房的,在以前的时候确实是按照自己所在的户口进行拆迁分房的。1982年拆迁法,规定是按户口分房吗1982年拆迁法规定,拆迁房屋可以按户口分配,但是不是必须按户口分配。根据1982年拆迁法,拆迁房屋可以按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实际需要来分配,也可以按家庭收入的多少来分配。
4、拆迁法规定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国家拆迁由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规定,其中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新拆迁法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6、北京市拆迁法全文北京市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最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保障国有土地征收有效进行,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7、新的拆迁法法律分析: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2、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3、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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