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征收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谁知道谢谢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4-01-28 2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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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谁知道谢谢
各个地方收费标准都不一样。大致都是根据建筑层数不同,收费不一样。层数越高每平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就越贵。
2,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中每平方米是指什么面积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中每平方米是指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
具体请参考《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商品房的配套费有具体规定吗一般是多少在山东地区
全称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个城市都有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多少元向开发商收取,分几个档次,高层、小高层、多层标准不一样。三线城市一般在50--100元/平方每个城市的收取机关也不一样,有些是规划局收,有些是建设局收,有些是国土局收,也有些是住建局收。
4,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从今年5月8日起,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始执行新的标准,试行期1年。其中,长沙市住宅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高可达2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用地最高可达3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而原来的执行标准为: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住宅93.5元/平方米,非住宅117.3元/平方米。
5,济南市城市综合配套费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这是刚刚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财政性资金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规定应减、免、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每平方米246元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的除补交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 免、减、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有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项目建设中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1.“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这是刚刚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2.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3.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4.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5.《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规定应减、免、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
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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