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房地产-1/局直管理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地产事业单位管理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经营管理或委托房地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Sales管理办法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1/法、城市-。
1、 房地产经纪 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和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房地产》第二条从事9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向客户提供房地产经纪人以促成交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和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进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经纪行业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房地产。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2、长沙市 房地产市场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market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买卖、出租、交换、抵押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房地产交易。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Administration管理各部门会同土地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Departments房地产Market管理共同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市县房地产Transactions管理进行。房地产Transaction管理办理了下列交易:(1)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2)查勘房屋、土地,评估房地产价格;(三)代理房屋交易登记、证书监管、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四)接受委托办理购买、出售、租赁等中介业务。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私下交易。
3、黑龙江省城市 房地产开发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开发行为房地产,维护房地产,促进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基础设施和房屋。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项目为基础进行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旧区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房地产development管理全省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开发部门)主管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作。
4、武汉市房产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房屋的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应当依法行使房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
第六条市房地产-1/局直管理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地产事业单位管理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经营管理或委托房地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七条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区县房地产-1/局申请登记,领取、更换或者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5、江苏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transaction管理的管理,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二条从事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1房地产事务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活动的监督房地产1/工作。
6、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1/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促进和保障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基础设施和房屋,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出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1/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土地房地产与土地有关的开发经营管理的管理工作。
7、 房地产销售 管理办法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1/ Law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规定,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办法》第十六条8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3)商品房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格及总价的确定方法、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五)交货条件和日期;(六)装修、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权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十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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