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房地产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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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3、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房地产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占有、使用的交易、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地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市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机关。取得房屋产权转移和变更权,设定房屋抵押权,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者非法印制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办理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证件齐全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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