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地区地面沉降监测体系建设研究一、内容概述地面沉降是环渤海地区开发建设面临的重大环境地质问题。基坑降水施工监测环节地面沉降控制基坑施工监测环节的地面沉降控制重点主要是监测报警值和达到报警值后采取的工程应对措施,环渤海地区地面沉降主要成因有地下水超采和构造下沉造成的区域性地面沉降、大规模工程建设造成的局部地区地面沉降和填海造陆区未固结地层的固结沉降。
1、地质灾害调查与预警一、部署重点开展我国西南山区、黄土高原、湘鄂桂山区等主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建立典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区;完善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地面沉降监测网,开展珠江三角洲、东北平原等地区地面沉降调查,开展京沪、大同西安等高速铁路沿线地面沉降与地裂缝详细调查。二、部署建议(一)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综合评价1.工作现状完成了全国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的环境地质调查与综合研究,完成了700个县(市)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成果集成,正在开展1640个县(市)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成果集成。
2、地表形变InSAR调查与监测技术一、内容概述地表形变监测是地质灾害防治与预警的基础工作。我国当前频发的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对人居环境的威胁逐步增大。传统地面测量手段受制于监测范围小、点位密度低和施测周期长等不足,对地质灾害宏观特征及时空演化过程的监测能力有限。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InSAR)技术在多类型地表形变监测中得到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具有快速、准确、精度高、覆盖范围广等优点,改变了以往测量手段点位密度低、工作周期长、施测要求高的不足。
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201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一)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4、地质灾害监测重点工程建设7.4.1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完成长江三峡库区立体式监测预警预报示范网络系统建设。运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对库区60处以上的地质灾害点建立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和自动分析;建立全库区的遥感(RS)监测系统和GPS控制网、基准网,为编制与实施防灾减灾预案提供决策支撑。通过该监测预报示范区的建设为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的建立提供最直接的经验。
5、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8.2.1指导思想以全国为整体,以自然和人类活动因素引起的区域地面沉降为对象,以新技术新方法(3S、自动化、网络技术)为手段,以系统全面的提供为区域经济规划、建设与发展所需的地面沉降信息为目标,建成集数据实时定时采集、传输、预报、发布于一体,开放、动态的三维地面沉降监控体系。为进一步监测区域地面沉降时空变化规律,适时预报灾情发展态势,从而为科学地进行区域经济规划与建设、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地质基础依据。
6、实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保障措施(1)加强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制度及法规体系建设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依据,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面沉降调查监测与防治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行为。(2)加强机构建设,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行业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由中央到地方专门领导机构和专业组织实体,开展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明确各行业、部门的责任。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切实做好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体制。(3)健全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国家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国家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防治资金要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7、基于合成孔径雷达差分干涉测量的地面沉降监测(一)算法选择与数据处理流程差分干涉的数据处理流程为:首先获取实验区DEM以及SAR干涉影像数据,检查数据是否满足算法要求,然后进行影像配准,计算相干系数并生成干涉图,在方位向上进行5视处理;去除平地相位以及地形相位,对差分干涉图进行滤波,根据成像几何关系,获得沿斜距向的形变信息,并投影到垂直方向,即生成所需的沉降图。
8、环渤海地区地面沉降监测体系建设研究一、内容概述地面沉降是环渤海地区开发建设面临的重大环境地质问题。地面沉降造成沿海地区地面高程损失、防潮堤失效等问题,使工程设施毁坏、洪涝灾害及风暴潮灾害加剧,对沿海地区城市安全和重大工程建设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根据环渤海地区发展建设的需要,1999年以来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河北曹妃甸新区开展了地面沉降监测研究工作,总结出一套较为成熟的沿海经济发展区地面沉降监测技术方法。
地面沉降预警系统主要包括监测系统、模拟预报系统和实时发布系统,其中监测系统建设的合理性和完善程度直接关系预警系统的有效性,是预警系统建设的根本所在。环渤海地区地面沉降主要成因有地下水超采和构造下沉造成的区域性地面沉降、大规模工程建设造成的局部地区地面沉降和填海造陆区未固结地层的固结沉降。此外,石油、天然气和地热开采也是不能忽视的地面沉降成因之一。
9、基坑降水施工监测环节地面沉降控制基坑施工监测环节的地面沉降控制重点主要是监测报警值和达到报警值后采取的工程应对措施。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2009)、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和《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给出了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报警值,具体见表5.3、表5.4、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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