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南宁防洪堤防管理处是防洪堤防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防洪堤防及其配套设施、堤防保护区、堤防范围内的河岸、河床的维护管理,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制,确保大坝完好,充分发挥防洪能力,南京防洪堤防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洪堤防的保护管理,确保防洪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1、南宁市 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堤防的管理,保证抗洪能力,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四化建设,根据国务院防洪堤防管理中“预防为主,防重于修,修重于抢”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第二条南宁防洪堤防管理处是防洪堤防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防洪堤防及其配套设施、堤防保护区、堤防范围内的河岸、河床的维护管理,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制,确保大坝完好,充分发挥防洪能力。

第四条确保防洪堤防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是全市的共同任务。堤防线经过河段的城乡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配合防洪堤防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大坝和护堤地的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大坝及其配套设施。不准挖坑、开沟、埋管、撬石、竖杆、破堤开道;禁止放牧、铲草、植树、种植农作物、堆放物料和倾倒垃圾;禁止移动或破坏护栏、防洪涵洞、排水泵站、启闭设备、水位计、标志等配套设施设备;设置路障的地方,除护堤抢险外,禁止车辆通行。

2、南京市 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堤防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堤防的保护和管理。防洪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堤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防洪堤防,是指堤防、防洪墙、坝及其配套的涵闸、泵站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工程。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防洪堤防保护管理的职能。市计划、规划、城建、市政公用、交通、土地、公安等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安排必要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防洪堤防安全。

/image-1951年3月。6月21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英德北江水位逐渐上涨,12时达到34.57米,成为英德新中国成立后的新高。为了保住北江防洪地江湾大堤的安全,英德市水利局全员出动,120多名干部职工在防洪地江湾大堤一线连夜奋战,填沙袋,修筑防洪地江湾大堤。在全市党员干部和官兵的努力下,全长300多米。

3、 防洪堤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堤防工程的一般原理、术语、等级和设计标准、基础资料、堤线布置和堤型选择、堤基处理、堤身设计、护岸工程设计、堤防稳定计算、堤防与各种建构筑物的连接、堤防工程的加固、扩建和改建、安全监测设计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本规范适用于地方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适用于堤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研究等相关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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