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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索赔案例

看看下面这个网址的案例吧。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7-07-12/2905.aspx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建设工程索赔案例

2,关于施工索赔的案例

你的这个情况就是合同的完整性问题。比如你在其条款或者注意事项中假如没有明确阐明遇到坚硬岩石的处理方案及施工影响而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是等于是默认了此类情况对施工影响不会对合同的执行有决定性影响。你是很难在索赔中占任何便宜的。假设你要索赔那就是楼上那位说的“索赔包括工期(2个月)的索赔和费用(新增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的索赔。 ”
①工期索赔计算:  公网停电2天(非承包商原因,属业主风险);  返工时间2天(业主原因);  停工待图15天(业主原因);机械检修1天(承包商原因);  故可索赔工期为2+2+15=19(天)。  ②费用索赔计算:防雨损失费2万元(合同中已包括);措施项目费  公网停电损失3万元(非承包商原因,属业主风险);  返工损失5万元(业主原因);  停工待图损失6万元(业主原因);  机械修理费1万元(承包商原因);  赶工措施费5万元(承包商原因);  故可索赔费用为3+5+6=14(万元)。  问题(2)  该工程预付款为6000×20%=1200(万元);起扣点为6000×40%=2400(万元);  保修金为6000×5%=300(万元)。  问题(3)  每月实际付款:2月份:实际完成1000(万元);  应支付1000×0.9=900(万元);  累计1200+900=2100(万元)3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0.9=1080(万元);  累计2100+1080=3180(万元);4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应支付1200-300-(300-1000×0.1-1200×0.1)=820(万元)。5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材料上涨140-130/130×100%=7.69%>5%,应调整价款。  调整后价款为:1200×(0.15+0.6×140/130+0.25)=1200×1.046=1255(万元);  实际付款:1255-300+3=958(万元)。6月份:实际完成800(万元);  人工上涨120-110/110×100%=9.09%>5%;  调整后价款:800×(0.15×120/110+0.6+0.25)=810.91(万元);  实际付款:810.91-300+11=521.91(万元)。7月份:实际完成600(万元);  工期提前奖励:(10+19)×10000=29万元;  实际付款:600-300+29=329万元。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索赔成立,因为施工图是由发包人提供的。当然,发包人也可以据此向提供图纸的设计、地勘提出索赔。2、在该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索赔包括工期(2个月)的索赔和费用(新增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的索赔。

关于施工索赔的案例

3,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采用口头形式是不妥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认则很可能对另一方不利,即使诉诸法律也因无证据而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暂停施工和验收质量引起的延期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但对口头约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暂停施工,甲方认为乙方同意不顺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无证据支持,因此应当顺延工期一个月并补偿乙方因暂停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验收质量问题以抢工期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应当承担延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什么都得有证据支持才予以支持。  案例二:  1、本案为业主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造成,属于业主过错事件,可以据此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这个问题没看懂,时间与内容是什么逻辑关系呀,呵呵。具体一点说,本案包括因地质报告不符引起的工期提前(注:可能迫使承包商施工计划方案被打乱,导致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无法及时跟进,或者跟进后导致费用增加)、因地质报告引起的工期延误(注:工期延误导致出工期延长外,增加人工费及其涨价、机械费及其涨价、管理费、周转材料费、材料涨价费、履约担保费、保险费、现场经费、劳保费等一系列费用的额外增加)、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引起的不必要的雨季施工(注:除第二项事件索赔工期、费用外,还包括因雨季施工导致的增加费)等三项索赔事件。需要注意的是,你说的实际生产效率问题。该项损失是实际存在,也应当属于索赔内容之一。但是,理论研究和索赔的实践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关键在于该项损失费用索赔计算的往往是理论上的,很难拿出实际的证据,即使做得到也往往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费用,因为承包商的报价一般都采用不平衡报价或者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实际测算非常困难,除非该项费用值得投入去做。当然了,索赔的时候肯定是要提出来的,白白放弃也太可惜了,至少可以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  3、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事实证据:用以证明索赔事件,签证联系单、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照片、录像、物证、地质报告、气象记录等等;  2)合同证据:用以证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标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合同变更文件等,也包括由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  3)法律证据:同意支持索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鉴定文书等;  4)经济证据:用以支持费用索赔的依据,计价依据、合同报价、费用签证、市场价格取证文件、其他证明经济费用及其属性的文件。  5)技术证据:用以支持索赔理由或费用的技术性证据,费用或造价鉴定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专家证言等。  6)其他证据:上述未包括的,呵呵!
不妥当,因甲方要求暂停施工,应该给予施工方工期延期一个月,但是施工方延误两个月交付,应当承担一个月的工程延期的赔偿责任。
当前,国内实践中工程担保索赔案例寥寥可数,如履约担保索赔除深圳市和常州市有案例外其他地区鲜有发生。与之相反,施工合同索赔依然是违约索赔的主要途径。这一方面反映出行业索赔意识的整体薄弱,另一方面也源于保函索赔程序的不尽完善。如新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虽制定了“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等索赔原则,但对于索赔条件、索赔程序等都未做出详细规定。下文将对地方制度及实践中的索赔原则做出梳理,分别从索赔条件、索赔程序、索赔追偿系统展开。一、索赔条件根据担保索赔是否需要对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做出认定,担保保函可以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两种。有条件保函的索赔以违约认定为前提,如国际商会1978年出台的《第325号出版物:合同保函统一规则》规定,业主的索赔要求需经承包商书面同意,后经过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果执行。我国的有条件保函以银行保函为代表,其索赔条件可分为两种,一是受益人的索赔要求需经权威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权威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判定书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担保人不接受索赔条件,法院依旧会对索赔进行裁决,这能够倒逼担保人采取措施避免索赔发生。二是要求受益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且被担保人没有履约,而后银行将基于证据的充分与否判定是否支付索赔款。无条件保函的索赔则无需违约认定,如国际商会1992年出台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索赔不以基础交易中债务人是否实际违约为依据,“当债权人提交书面付款要求或所规定的单据后,担保人无条件付款”。我国的无条件保函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为代表,一般而言只要提出索赔的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时,担保人需无条件满足赔付要求。二、索赔程序与索赔条件相对应,无条件保函的索赔程序较为简单:由于担保人无权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无论被担保人是否同意债务人的索赔请求,担保人都需对符合条件的索赔要求先行支付索赔款,而后再选择协调、仲裁或审判等方式解决被担保人对于索赔的异议,即“先付款,后争议”。具体而言,无条件保函索赔流程为:债务人提交担保索赔通知书→担保人对通知书进行形式审查→担保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索赔拒绝付款,对合格的担保索赔通知书无条件支付索赔款→担保人向被担保人追偿索赔款。有条件保函的索赔程序则相对复杂:担保索赔通知书以担保索赔意向通知书为前提,保证人对于担保索赔通知书除形式审查外亦还需进行索赔款核定。以履约担保索赔为例,发包人须先向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而后由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及实际损失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确认书,最后发包人方可向担保人提交担保索赔通知书。《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具体而言,有条件保函索赔流程为:债务人提交担保索赔意向通知书→判定人对通知书进行索赔确认→债务人提交担保索赔通知书→担保人对通知书进行索赔审查→担保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索赔拒绝付款,对合格的担保索赔通知书无条件支付索赔款→担保人向被担保人追偿索赔款。需要注意的是,索赔程序各环节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内债权人可行使保函索赔权利,超出时限则失去权利。三、索赔追偿工程担保作为将履约风险转移回风险源的信用机制,索赔后的追偿是其重要环节:一旦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索赔款,其未来追偿权便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如美式担保以全面补偿协议(General Indemnity Agreement,GIA)为核心,该一揽子赔偿协议规定:一旦被担保人违约而发生赔付,担保人可依据GIA协议追回代为履约所发生的损失。与索赔条件相对应,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在索赔后的追偿也有较大差异:为保障担保人享有强有力的追偿权,无条件保函的开具通常伴随着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等;有条件保函反担保较少,对应的追偿权则较弱。其中,追偿权的强弱,主要体现在担保人可追偿的财产范围上。如GIA协议下可追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被担保人的全部资产,还包括所有在GIA上签名的被担保人主要股东、配偶及亲友等人的个人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我国担保法还就破产还债的情况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当然,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利息。为避免追偿争议,业界还发展出了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的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不难发现,工程担保的索赔制度已初具雏形,实践中的不一做法也亟需顶层设计予以统一规范。正如建设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所强调的那样,担保索赔作为工程索赔的重要补充,其制度完善应早日提上日程。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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