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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对的。研究法律问题,不看法条肿么可以呢。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你的例子已经够典型了,不需要人家再举了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2,民法学 他物权

他物权就是在别人的物上面设定一个属于你的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他物权。中国法律没有地上权和典权,事实上地上权就是土地使用权,不过这个名称只在中国大陆使用。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比如你要去到你的田地必须经过别人的田地,那么就要在别人的田地上设定一个地役权。而抵押权、质权比较好理解,就是拿自己的东西来担保获取一些利益,比如借钱,不同的是抵押权不转移占有,东西还在你手上,质权转移占有。而留置权就是别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而暂时扣留你的财产,比如你的车撞坏了别人的房子,你没现金,别人就可以留置你的车直至你清偿。

民法学 他物权

3,请通俗的说明下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地役权质权别给我搬

你好,希望以下通俗的解释可以帮助你理解!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可以被身体感知到的、实在的物体。不动产:你可以理解为动产的矛盾体,那就是不能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不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固定在地上的房屋。用益物权:用,使用;益,收益。它是一个物体(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被用来使用或者受益的功能。学过高一政治的话应该知道,商品拥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使用价值,一个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指这个商品有多大用途,交换价值就是指这个东西值多少钱。这两个概念对应在法学上就是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多大用途)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值多少钱)。再通俗一点说就是,用益物权是 一个人可以使用某样东西的权利。地役权:这是一个语文上的倒装,正确语序应当是“役地权”。役,就是驱使、驾驭、利用的意思,那么这个“役地权”就是 使用(你可以理解为奴役)一块地的权利。显然自己的地不需要“奴役”,所以地役权就是指 将他人某块地的某些功效归自己使用的权利。举个例子:花钱在别人的房子或地上打广告。罗嗦一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质权:上面讲到过担保物权,就是说某样东西值多少钱、可以用来换多少钱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你可以用“人质”这词去类推理解,质权,一般说来就是把自己的财产(需要明确告诉你大部分是动产,少部分还有股权之类的权利)交付给别人(也就是把某样东西作为“人质”给别人看管),用来担保你的一些具有经济效益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其实仔细想想你会发现它确实跟真的人质差不多:你事情完成的好,担保完成,你的东西自然还给你,“质权”消失;你的事情搞砸了,那就拿那个“人质”拿走了不还给你了——可能唯一的区别就是流不流血了。希望能让你满意。
你好!动产:自行车、家用电器等不动产:最典型的就是你的房子啊用益物权:对你的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型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物品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到期不能还债的话就要按约定就该物品优先受偿。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哥们,你还是百度一下吧。有些权利有例外的,不好举例。简单一点就是字面理解

请通俗的说明下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地役权质权别给我搬

4,请问一下物权里的地役权这个概念怎么理解能否举例说明谢谢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比如: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让职工上下班进出方便,想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利用期限为10年。
你好,希望以下通俗的解释可以帮助你理解!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可以被身体感知到的、实在的物体。不动产:你可以理解为动产的矛盾体,那就是不能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不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固定在地上的房屋。用益物权:用,使用;益,收益。它是一个物体(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被用来使用或者受益的功能。学过高一政治的话应该知道,商品拥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使用价值,一个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指这个商品有多大用途,交换价值就是指这个东西值多少钱。这两个概念对应在法学上就是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多大用途)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值多少钱)。再通俗一点说就是,用益物权是 一个人可以使用某样东西的权利。地役权:这是一个语文上的倒装,正确语序应当是“役地权”。役,就是驱使、驾驭、利用的意思,那么这个“役地权”就是 使用(你可以理解为奴役)一块地的权利。显然自己的地不需要“奴役”,所以地役权就是指 将他人某块地的某些功效归自己使用的权利。举个例子:花钱在别人的房子或地上打广告。罗嗦一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质权:上面讲到过担保物权,就是说某样东西值多少钱、可以用来换多少钱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你可以用“人质”这词去类推理解,质权,一般说来就是把自己的财产(需要明确告诉你大部分是动产,少部分还有股权之类的权利)交付给别人(也就是把某样东西作为“人质”给别人看管),用来担保你的一些具有经济效益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其实仔细想想你会发现它确实跟真的人质差不多:你事情完成的好,担保完成,你的东西自然还给你,“质权”消失;你的事情搞砸了,那就拿那个“人质”拿走了不还给你了——可能唯一的区别就是流不流血了。希望能让你满意。

5,地役权法律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通行地役权,汲水地役权等。。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地役权可分为通行权、用水权和建筑物地役权。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出租门市是房屋使用权的转让,通常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相应的地役权。所谓地役权,通俗点说就是为了你的土地使用价值的实现,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便利条件。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设立供自己土地使用方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例如,农村在干旱时期要进行灌溉,自己家的土地离深井很远,需要从别人家土地上过,此时,自己家就是在别人土地上设立了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6,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有没有比较通俗易懂的说法

相邻权是为了调整由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物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冲突而设立的。相邻关系的定义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如土地、森林、水源等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概念源于罗马法,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与人役权制度共同组成役权制度。地役权的传统定义是:为了便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权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承担地役权的土地为供役地,利用地役权的土地叫做需役地。《物权法》地七章中9个条文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而第十四章用14个条文对地役权进行了规定。从体系上来说,第七章属于所有权编,而第十四章属于用益物权编。从这个体系安排上你就应该知道这两个权利的权利性质的区别吧,概括之,区别如下:一、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基于第一点之原因,相邻权的获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获得一般是有偿的。三、基于第一点之原因,相邻权无须登记,而地役权可以申请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四、相邻权的不动产是必然相邻的,地役权的不动产不必然相邻,即供役地和需役地不一定不一定相邻。五、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六、立法保护的尺度不一样,物权法84条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之解决相邻关系原则较之物权法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规定,明显尺度不一。后者更倾向于保护地役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前者并无立法上的倾向。
相邻权是为了调整由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物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冲突而设立的。相邻关系的定义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如土地、森林、水源等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概念源于罗马法,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与人役权制度共同组成役权制度。地役权的传统定义是:为了便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权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承担地役权的土地为供役地,利用地役权的土地叫做需役地。 《物权法》地七章中9个条文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而第十四章用14个条文对地役权进行了规定。从体系上来说,第七章属于所有权编,而第十四章属于用益物权编。从这个体系安排上你就应该知道这两个权利的权利性质的区别吧,概括之,区别如下: 一、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基于第一点之原因,相邻权的获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获得一般是有偿的。 三、基于第一点之原因,相邻权无须登记,而地役权可以申请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相邻权的不动产是必然相邻的,地役权的不动产不必然相邻,即供役地和需役地不一定不一定相邻。 五、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 六、立法保护的尺度不一样,物权法84条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之解决相邻关系原则较之物权法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规定,明显尺度不一。后者更倾向于保护地役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前者并无立法上的倾向。
谢谢berlinok 嘿嘿,谢谢爱得坚强,这是个很好的简答题 这个分析上有,我有看到 我就是想跟大家讨论讨论,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得更清楚点
[em:15] 为什么没人睬我
比如,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这个案例,是地役权 是因为地役权要求是利用别人的不动产来给自己提供便利和获取利益,就像题中所说的“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和“甲村为了取水浇地”还有一个是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一个明显的区别是,相邻关系中两者的不动产必是相互连接的,必须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不是必须使用他人不动产,只是为了本人方便。“相邻关系里的排水、用水关系”牵涉到不是仅仅一个人的便利和利益问题,有时还牵涉到一个比如水流自然流向的问题。个人拙见,不当之处包涵,呵呵
嗯,我想是我考虑得不周全,搞得有点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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