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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8-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管道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及附录。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一、施工准备: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挺出变更设计的要求。?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旌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t。3、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臂线和其他设施的慵阮。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5、气象资料、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6、施工供水、供电条件二、淘槽开挖:1、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2、B=Dl+2(bl+b2+bb3)式中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3、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4、B1一瞥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采用,?B2一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5、B3一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三、圆形管道两侧砖墩支承:1、应采用粘土砖和水泥砂浆,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不应低于M7.5。2、砖墩基础的压力不应超过地基的允许承藏力。3、砖墩高度在2m以内时,砖墩宽度宣为240mm;砖墩高度每增加1m,宽度宜增加25mm砖墩长度不应小于钢瞥道或铸铁管道的外径加300mm砖墩顶部应砌筑管座,其支承角不应小于90°。4、当覆土高度不大于2m时,砖墩问题宣为2~3m。5、对铸铁管道,每一臂节不应少于2个砖墩。四、沟槽回填:1、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2、预制管铺设管道的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强度,接口抹带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接缝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N/mm2。?3、现场浇筑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4、混合结构的矩形管渠或拱形管渠,其砖石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当管渠顶板为预制盖板时,并应装好盖板。五、预制管安装与铺设:1、管及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擅击l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2、管节堆放宣选择使用方便、平整、坚实的场地I堆放时必须垫稳,堆放层高应符合表的规定。3、使用管节时必须自上而下依次搬运。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3,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1年之久.对我国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设备的更新,管材品种及结构的发展:原“规范”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并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内容纳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后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要明确施工(含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对检验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划分、检验与验收合格标准及组织程序做出具体规定。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外部的给排水管道工程,其主要针对城镇和工业区常用的开槽施工的管道,不开槽施工的管道、桥管、沉管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等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规定。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的品种类型较多、产品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管材、管件及其他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本规范推倡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4绐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当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均为现行且有效的,条文中给出编号,以便于使用时查找。2术语2.0.1压力管道pressurepipeline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2.0.1压力管道沿用了原“规范”的术语,定义为管道内输送的介质是在压力状态下运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并以此来界定压力管道和无压管道。2.0.2无压管道non-pressurepipeline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2.0.3刚性管道rigidpipeline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4柔性管道flexiblepipeline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5刚性接口rigidjointofpipelines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6柔性接口flexiblejointofpipelines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2.0.7化学建材管chemicalmaterialpipelines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2.0.7化学(又称化工)建材管的术语参考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将施工安装方式类似的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HDPE)、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FRP)、钢塑复合管等管材统称为“化学建材管”,而不涉及其他类别(如PB、ABS等管材)的“化学管材”;并将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为“玻璃钢管”,以便于工程施工应用。2.0.8管渠canal;ditch;channel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型(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2.0.9开槽施工trenchinstallation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2.0.10不开槽施工trenchlessinstallation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2.0.11管道交叉处理pipelinecrossprocessing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所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2.0.12顶管法pipejackingmethod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3盾构法shieldmethod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4浅埋暗挖法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5定向钻法directionaldrillingmethod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6夯管法piperammingmethod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7沉管法sunkenpipelinemethod;immersedpipelinemethod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2.0.17沉管法主要有:浮运法(或漂浮敷设法)指管道在水面浮运(拖)到位后下沉的施工方法;底拖法(或牵引敷设法)指管道从水底拖入槽内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指管道在船只上发送并通过船只沿规定线路进行下沉的施工方法。2.0.18桥管法bridgingpipelinemethod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2.0.19工作井workingshaft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2.0.20管道严密性试验leaktest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2.0.20—2.0.23给水排水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管道严密性试验(1eaktest)和管道的水压试验(waterpressuretest)。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和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本规范分别给出了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的术语解释。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2.0.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watefpressuretestforpressurepipeline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2.0.2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fornon—pressurepipeline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2.0.23无压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fornon—pressurepipeline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2.0.20—2.0.23给水排水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管道严密性试验(1eaktest)和管道的水压试验(waterpressuretest)。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和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本规范分别给出了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的术语解释。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3基本规定3.1施工基本规定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1.1本条规定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3.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3.1.3本条根据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施工准备中对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是基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而作出的规定。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1.4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3.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重点对施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问的规定,本规范不宜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3.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3.1.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3.1.7、3.1.8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3.1.7、3.1.8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3.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1.1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分项工程和特种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1.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3.1.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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