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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m

征用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在一定时段内使用个人或集体财产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后财产所有权性质不变。征收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将个人或集体财产收归国有并一次性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后财产所有权由个人或集体所有变为国有。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所有权是否转移。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m

2,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通俗的讲,征收就是给你一笔钱,这块地跟你以后没关系了。征用,就是可能要给你一笔钱,暂时借过来用一下,用完再还给你。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包括土地在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征用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征用的年限给予补偿。这是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3,简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征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有适用  (3)适用条件不同。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简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4,征收土地和征用土地有什么区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是: (1)征收土地是以转移土地所有权为条件,即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征用土地是以暂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 (2)补偿的项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3)审批权限不一样。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土地用途的性质不一样。征收土地主要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区别   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5,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

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是: (1)征收土地是以转移土地所有权为条件,即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征用土地是以暂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 (2)补偿的项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3)审批权限不一样。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土地用途的性质不一样。征收土地主要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征收又称“征收土地”,指我国土地改革时,为了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而采取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措施。征收土地与没收地主土地有区别,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后者则仅限于地主。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洞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3)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数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4)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地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征收的土地可以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也可以收归国有。土地征收一词现在已不在使用而一律使用土地征用,因此,在使用时不能将二者混淆。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此,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土地征用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强制性。(2)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3)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具体程序是: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以及划拨土地等四个步骤。 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虽然都是国家为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办法,仅有一字之差,但它们是有区别的:(1)有偿性不同。土地征收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土地征用都是无偿的。(2)适用的时间不同。土地征收主要在我国土地改革时期适用;而土地征用在过去适用,现在仍然适用。(3)用途不同。土地征收可以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可收归国有;而土地征用主要用于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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