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市的工作-1种苗;(2)本市造林绿化所需的-1种苗的引种保存;(三)确定应当在本市推广的树种和品种(系);(四)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的规划、布局、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林木良种基地;(5)市内检验检疫-1种苗;(6)审批-1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甘肃省 林木 种苗管理条例(2002修正

1、甘肃省 林木 种苗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 种苗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林木 种苗饲养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1种苗养殖、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 林木 种苗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内蒙古自治区 林木 种苗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林木 种苗是造林绿化的基本材料,是一种具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品种规格多,用途单一,生产周期长,储存时间短,地域限制强。2.加快-1种苗产业发展是提高林业生产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林业的根本和关键,是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对建设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治理荒漠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徐州市 林木 种苗管理办法(1998修正

3.实现林业“双增”目标,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对-1种苗产业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扩展信息:措施:1。定期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了a 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就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重点收集和保存现有的优良种质资源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珍稀濒危树种质资源。

3、徐州市 林木 种苗管理办法(199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木 种苗的质量,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 种苗是指林业用种子、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生产资料(含果实、桑树)和观赏苗木、木本花卉。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1种苗生产、经营、使用-1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林业部门做好-1种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市的工作-1种苗;(2)本市造林绿化所需的-1种苗的引种保存;(三)确定应当在本市推广的树种和品种(系);(四)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的规划、布局、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林木良种基地;(5)市内检验检疫-1种苗;(6)审批-1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4、甘肃省 林木 种苗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 -0/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 -0/饲养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0。为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种苗养殖、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5、甘肃省 林木 种苗管理条例

第一条加强林木 -0/的生产和管理,维护-1种苗饲养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第二条所有从事-1种苗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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