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介绍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4-03-09 2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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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介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 第1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在还是暂行规定吗
是的,还没有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3,评标委员会如何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关键是:①评委会主动发现低于成本价的可能;②投标人书面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自证未低于成本价;③评委会根据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证明材料最终判定。补充wr20020601的回答:一般在实际操作中为防止出现无判定依据时,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低于成本价标准,例如以XXX年XX月XX日XXX公布的XXX价格为判定依据等,诸如此类的描述。否则,评标委员会不能判定低于成本价,即便判定也会招致投诉。文件中标明标准,其实对招标人不利,这样就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一般不采取。
4,评标报告有哪些内容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提交给招标人的一份重要文件。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且要说明这种推荐的具体理由。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2)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3)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排序;(4)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5,招投标过程中的疑问急急急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但如果价格评分方法宣布在价格开标前、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3、价格评分标准时评标方法中的核心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铁道部,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交通部。比如我是招标人。4,倾向投标人较低则取低价得分最高,我倾向的投标人价格居中则以平均价得分最高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事先不予公布绝对有问题,人为因素太明显,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当然不同招标项目特点 不同,“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建设部,更能让人接受一些。”2,可以具体规定评标标准没什么合不合法规,因为咱们国家现在没有这方面的明为规定,主要取决与甲方,也就是采购方的意愿,如果你做的价格符合人家心里的价位了,可能就会给个高分,当然肯定是有偏差的,如果偏差太大人家心里会有疑问,太低了人家感觉产品不行,太高了可能价格就接受不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定的,找陪标。其实现在你也不要着急,不用慌,因为无论你做什么都不会有很大的作用,你只有等,随机应变。疑问指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的不明白的地方。异议是指不同的理解或者叫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的不同解释。这个是正常的,如果他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没有指出是该中方法,你可以想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但基本没有人因为这个问题鸟你价格只是其中一项。所以不必为此事不开心。而在打分时以本公司的习惯来制定分值,价格最低可能得分最高,也或者是价格适中得分最高,多投几次标就知道其中规则了这是招标单位的内部要求与规定,与法规无关。我们公司也经常招标,标的要综合各方面来考虑
6,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 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 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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