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办法 综合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的具体内容有没有相关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4-03-17 21: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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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低价评标办法 综合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的具体内容有没有相关
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实际上,最低价评标法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简称“最低评标价法”),只是不像一般综合评估法将评审结果折算为分数,而是将评审结果折算为价格。将原始投标价格和折算价格合计形成评标价格(是一种虚拟价格,与实际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格无关,仅供评标使用),评标价低者中标排序靠前。
2,什么是有效最低价评标法其评标程序是什么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全部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取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开标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将投标人不高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标书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即: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再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通过后,最后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
3,谁有最低价评标法的具体内容
应该叫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一),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条件(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标价如何确定
这个例题比较古怪,就例题来说: B公司中标,中标价7400万元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2、根据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所谓中标价就是:确定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投标报价。也就是说中标价是中标人确定的价格,但首先他得中标。一旦选定中标人,也就视同招标人认可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因此,中标价格即为合同价格不能修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您要是想知道怎么确定中标价,我看倒不如问如何确定中标人。那么,这就跟评标办法有关了。1、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评标办法称为: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主要内容是谁低价谁中标。2、综合评价法:设置很多决定因素,各个因素所占权重不同,综合打分,谁分高谁中标。目前主流评标办法就是以上两种,还有非主流的包括:性价比法等。
5,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制定投标文件,并具体说明其投标响应情况。凡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入下一步评审。根据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等要求情况。投标响应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一项,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中规定比例(一般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再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6,谁有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的具体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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