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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现有工厂

买卖双方签署收购协议,有必要的情况下需要清产核资并申请公证。变更法人代表或者企业负责人,变更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占有公司超过51%以上的股份,或者成为最大股东。
臆测的条件: 1、身份证 2、足够的资金 3、工厂有出售的意向 4、关键是工厂的运营以及财务状况 (建议找一个针对工厂产品内行人士做顾问,找一家会计事务所对账务进行审核和评估) 这个问题我还没有遇上,只是臆测的。仅供参考!
工厂营业执照变更就行了吧。 如果是有限公司,要修改股东章程,什么的。

收购现有工厂

2,如何进行厂房买卖

1. 不用交契税,契税是你的下家交纳,即你的厂房的承受方.另外你还应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如果你在城镇,还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当然,计算出营业税后,还要交纳两种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最后,你还应该交纳个人消费税.对了,你卖该厂房时,肯定会签定合同,所以你还会交纳印花税. 现在来说税率 1) 你这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 2)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而城建税依你的所在地不同而不同,具体有三档7%、 5%、1%. 3) 土地增值税按你的土地及上面的房产的增值额纳税,依增值额的多少分为30%、40%、50%、60%这四档税率. 4) 印花税按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5) 房产税的税率为1.2%. 6)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不一定,按你所处的城市不同而有异. 2. 除了个人所得税变为企业所得税外,其他都和问题1一致.企业所得税税率就很多类,地区不同可能会不同. 对于后面一个问题,那肯定是将厂房卖给企业划算啊.其他问题我不说多了,厂房卖给企业后,可以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可是计如成本,可以抵扣的,这将让你们企业少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如何进行厂房买卖

3,购买二手厂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买二手房关键是查看对方的房产证、土地证(有的地方有契证),出售方的身份证。核实证件后,确认出售房确有房屋所有权,有无共有人、是否存在抵押(房产证上都可以看出来)然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然后共同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带上原产权证、土地证、(契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买方户口本、结婚证。然后卖方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交易费用。过户完成。
1、建议找当地消防部门咨询2、将设计图纸拿给消防部门审查一下,并请消防部门进行验收,这个要办理建设工程改建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
1、实地看房 2、了解物业产权,到房屋管理中心查册(落实产权人,无有抵押,有无待拆,有无查封) 3、与卖方签定买卖合同,交定金两万, 4、约好时间到房管中心递件。递件时交30%首付。 5、交税、付尾款、过户,同一天进行。 6、已没卖家的事了,你自已拿回执去取新证。 完毕了。 你们交税时税项: 卖方 营业税5.5%(房产证满五年可免)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五年且是唯一一套物业可免) 印花税0.05% 土地交易服务费6元每平方 买方 契税3%印花税0.05% 土地交易服务费6元每平方 登记费80元每人

购买二手厂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4,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80"公司收购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三)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在办理收购业务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2、在收购时应当注意,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和条件,两人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解决程序和方法。3、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4、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搜一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5,购买厂房应该注意点什么

http://wenku.baidu.com/view/73906d3343323968011c926c.html 注意厂房委托购买合同 注意工业地产使用年限   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注意工业厂房税收   1、营业税:卖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45%缴纳,在申请过户之前凭交易中心窗口开具的缴税通知单到公司所属税务所缴纳,税务局会出具纳税凭证;   2、契税:由买方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一般在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缴纳,如果买方公司不在上海,可采用交付现金、打入个人银行卡现场通过设在交易中心的银行窗口转交、公司打本票由代理人现场交付等方式支付;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金额的30%--60%缴纳,具体按照评估厂房的成本价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计税数额,税务局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核税前会派员到公司核实、查阅相关原始建房发票、固定资产记帐等情况;   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照成交价的万分之五各自缴纳;   5、交易手续费:成交价的0.5%,由买方支付;   6、登记费:每套300元,由买方支付;   7、评估费,各自承担50%,由具有A级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评估,签署购房意向书后立即确定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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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三点:一、地理位置善于招工,二、交通便利快捷,三、未来是否扩大做准备。

6,一个新办企业要收购另一个厂要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新企业成立后,如果是成为一个新企业,那原来的两个企业要办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再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登记,然后再到税务办理登记。
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 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 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要约人按照自己的收购意愿发出收购要约,并按照在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购入应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负有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收购应约人股份的义务。 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 此外,根据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沟通,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收购所要控制的目标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据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的代价不同,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我国《证券法》对收购的强制性要约规定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不属强制性要约的规定的范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绝大多数都存有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的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尽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但由于不能流通的缘故,国家股、法人股的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要大大低于其流通股的价格。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又多限于国家股、法人股间的转让,其转让的方式往往是以协议转让或国家股的直接划拨为主,若没有此项规定,投资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这就必须向包括持有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使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难以实现,而且即使发出了收购要约,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价格的巨大差异,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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