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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省转社保怎么弄

1、目前社保还没实现全国统筹,转移很困难的。现行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还需要是城镇户口。也就是说,非厦门户口,养老保险现在是转不过来的。 2、直接在厦门重新缴纳社保就可以了,以后按规定转回户口地。

跨省转社保怎么弄

2,跨省转移社保该如何办理最稳妥

1、是的。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还需要是城镇户口。医疗保险等其它险种不能异地转移。2、社保不需要同时重复缴纳两份,在一地缴纳就行了,重复部分不能累计算的。你在外省重新缴纳就可以了,原来社保办理停缴,等新政策出台了,再按规定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这样就能累计算了,到时医保、失业保险应该也能转移了。

跨省转移社保该如何办理最稳妥

3,跨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流程是怎样

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先让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里有一个接收地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及帐号,用于转移养老个人账户)。 参保人停保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市属参保的在市局关系科)办理转移: (1) 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 (2)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原单位盖章,也可以个人签名确认)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可以代办。代办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上述资料办理

跨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流程是怎样

4,怎样跨省转社保急

流动就业参保人办理社保转移方法: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东莞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东莞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只需办妥上面两步手续就可以了,简单地说就是“走时带走,就业续回”,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无需参保人因办理社保转移问题来回走。

5,怎样办理跨省社保转移手续

具体流程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6,关于社保跨省转移的方法具体点

先在在东莞办好转移手续,然后回家里的社保局开个账户,这样就可以完成衔接的 不过要是有中断的,还是要在家里的社保中心来补缴的 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程序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有异议的以本人档案为准);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①、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参保单位核对其基本信息后,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公章。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填报单位报社保机构专管员审核。 2、参保单位携带:(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4)《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到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其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②、省级统筹范围内跨设区市转出 1、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设区市流动前,参保单位核对其基本信息后,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公章。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填报单位报社保机构专管员审核。 2、参保单位携带:(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4)《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单位携带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③、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给予个人编号。 2、参保单位申请转入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4)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编号;(5)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④、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给予个人编号。 2、参保单位申请转入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4)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编号;(5)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由参保人员携带其回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参保单位携带原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我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接续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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