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3-06-20 12: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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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问题
购置房产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时间;
自建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司购买的一处房产,房产税从什么时候开始交,是达到可使用状态还是在房产证办下来以后交?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购置的是新建商品房,那么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如果购置的是存量房,那么应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法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根据不同的房屋(如: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等)用途,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注: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出租、出借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房产税的缴纳方式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即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其他规定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特殊规定: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做判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8、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6,房屋出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房屋出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8、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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