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竣工实际时间应该是那天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上载明的日期。

建筑工程竣工实际时间应该是那天

2,建设工程中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怎么区分

计划竣工日期是计划中的工程结束的日期,含有主体工程还有各项水电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实际完工的日期,具体如下:(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中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怎么区分

3,关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问题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是你竣工验收报告上面签的日期,不是实际日期(当然也可能是验收报告和实际验收日期一样)。靠的是资料的数据说话的。工程中,许多人不重视资料。其实,在出了问题后,资料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包括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实际完工的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问题

4,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时间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具体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的规定。 前提条件 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适用本条之规定。【律师提醒】一、建筑商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确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三种情况:2004年,最高院制定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时,由第十四条专门规定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起到了良好的定纷止争的作用。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筑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是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本文案例即属于这一情形。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二种情况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种情况是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没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就意味着他有条件受益或者实际已经开始受益了,这种情况就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验收合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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