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什么情况是查封扣押的紧急情况
来源:整理 编辑:五合装修 2023-03-22 23: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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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是查封扣押的紧急情况
如果不查封扣押就无法查封扣押或失去查封扣押之意义。如被执行人存款,如不查封即会转走。
2,查封和扣押有什么区别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如下:1、查封和扣押的概念不同: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2、查封和扣押的封存物品地点不同: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3、查封和扣押的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4、查封和扣押的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5、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3,查封扣押措施具体应当怎么操作
按法院的规定必须有法院人员两人以上到现场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判决并且记录有被执行人的签字高热型中暑 ★ 病因:乃人体受高温及阳光之直接照射,使体温调节机能失常而发生排汗困难,复以外界气温太高而身体无法散发,因而体温急剧上升。如长时间曝露于高温之日光下,可引起脑膜高度充血而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失去了体温调节作用。 ★ 症状:患者感觉恼热难受,体温升高(往往超过四十度).皮肤潮红但干燥无汗,继而意识模糊,头晕虚弱,畏光,恶心呕吐,血压降低,脉搏快而弱,终至昏迷(可于数小时内致死)。 ★ 处理: 1.迅速将患者移往荫凉而通风之处所,放低头部。 2.解除其负荷,松开衣服,全身淋以冷水(或用冰块擦澡),直至患者苏醒为止。 3.水浴时,同时强力按摩四肢,以防止毛细血管流血滞积,并促使散热加速。 4.如发现患者呼吸困难,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5.患者清醒後,应请医官或送至附近医疗机构检诊以利作进一步之治疗。 6.供给水份(患者意识清醒才可经口给予水份,否则应经由点滴给予) ★ 预防: 1.采取渐进式训练。 2.适时补充足够水份。 3.穿着易散热服装。 衰竭型中暑 ★ 病因:乃因处于高温环境中,身体为适应散热之需要,皮肤毛细血管扩张,因而使血管舒缩调节受阻,心搏出量减少,终至影响整个心脏血管系统之循环而陷于衰竭。年纪大者易罹本症。 ★ 症状:初期有头晕并有心跳感觉,继有恶心,呕吐及晕厥,头痛,烦躁等。皮肤潮湿而寒冷,呼吸浅微,体温低于正常及瞳孔散大。 ★ 处理及预防:与高热者同。 痉挛型中暑 ★病因:乃因暴露于热环境下,身体所散发之汗液中之盐份损耗过多所致。 ★症状:为各部骨骼肌肉发生疼痛性收缩,皮肤潮湿寒冷,全身抽搐、体温正常或稍增高。 ★处理方法: 1.立即给予适量之盐水。 2.不能饮用或意识不清者,可行生理食盐水静脉灌注。 3.其他与高热型同。
4,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天。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和场所,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财物的使用和处分,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一、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程序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 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二、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查封后是否可以扣押
不得重复查封扣押的,已经查封的没有理由的也不能解除啊没有必要 既然已经查封了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处置 除了国家相关机关没有具体的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查封、扣押、拍卖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其缴纳,拒不缴纳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能缴纳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应由各稽查局、各分局、各税务所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见附件一)。写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报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填写(查封(扣押)证)(见附件二),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见附件三)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见附件四)。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按以下方法计算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一)商品、货物按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的商业机构收购价格或当地当日最低价格计算。
(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最低价格计算。
(三)不动产按本市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计算。
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在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措施时,应在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加贴《地方税务局封条 》(见附件五),并在封条 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纳税人对其被税务机关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封条 或者擅自转移、隐匿、毁坏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关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将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运至存储地点妥善保管。
第八条 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由两名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九条 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纳税人按照《查封(扣押)证》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二十四小时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见附件六),并通知纳税人。
第十条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税务人员应与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纳税人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并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留存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注明返还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情况并签字、盖章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应由税务人员到查封地点解封;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应通知被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6,查封后是否可以扣押
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区别: 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 《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 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 四、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 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 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没有必要 既然已经查封了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处置 除了国家相关机关没有具体的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查封、扣押、拍卖事项,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其缴纳,拒不缴纳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能缴纳的。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应由各稽查局、各分局、各税务所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见附件一)。写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报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填写(查封(扣押)证)(见附件二),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见附件三)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见附件四)。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按以下方法计算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一)商品、货物按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的商业机构收购价格或当地当日最低价格计算。 (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最低价格计算。 (三)不动产按本市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计算。 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在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措施时,应在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加贴《地方税务局封条 》(见附件五),并在封条 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纳税人对其被税务机关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封条 或者擅自转移、隐匿、毁坏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关公安部门处理。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将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运至存储地点妥善保管。第八条 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由两名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第九条 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纳税人按照《查封(扣押)证》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二十四小时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见附件六),并通知纳税人。第十条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税务人员应与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纳税人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并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留存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注明返还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情况并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应由税务人员到查封地点解封;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应通知被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7,扣押和查封有何区别
区别:1.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2.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3.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4.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5.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6.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拓展资料: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和扣押的区别: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四、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拓展资料:查封[seal-up]: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扣押[detain;hold in custody]∶形容对事物的封闭状态,拘禁或扣留。被警察扣押的人。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目的为了给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法律依据。查封和扣押的关系在我国大陆,理论界一般认为,查封与扣押是有区别的。如:“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此外,还有冻结,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按照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不同的概念,查封与扣押的区别主要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移动,查封的财产一般仍留在原地(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也称为异地扣押)。但是,在我国实践中,也有将这两种执行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对于车辆、机器设备采取的不贴封条、允许使用、禁止处分的措施称为“活封”或“活扣”,两者并无区别。甚至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也称为查封,这在当事人方面尤其如此。而在海事案件中涉及对船舶采取禁止移动的执行措施时,实际上只称为“扣押”,没有查封的说法。参考资料:华律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其区别是: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扣押,可由执行机关保存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查封车辆和扣押车辆区别:1. 扣押车辆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2. 查封车辆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3. 其区别是: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扣押,可由执行机关保存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其区别是: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扣押,可由执行机关保存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拓展资料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进行的,在勘验、搜查过程中发现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同时,扣押物证书证又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可以单独进行。查封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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