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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度付款时间到底是28天还是14天

审核通过后的14天付款。第一章描述内容是:监理人审核7天、发包人审核7天,然后在审核通过后的14天付款。第六章合同管理里面描述内容是:监理人收到审核14天,其中包括发包人审核七天,还有自监理人收到申请28天内付款,和第一章说法也是一致的。(7+7+14=28)。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合同管理写的是正确的:发包人应在监理收到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给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审核14天内完成,发包人审核、支付在14天,加起来就是28天。也有可能监理5天审核通过了,发包人审核、支付在23天完成,符合法规。
你仔细分析一下,两个说法是一样的。第一章描述内容是:监理人审核7天、发包人审核7天,然后在审核通过后的14天付款。第六章合同管理里面描述内容是:监理人收到审核14天,其中包括发包人审核七天,还有自监理人收到申请28天内付款,和第一章说法也是一直的。(7+7+14=28)
- - 蛋腚话说这个什么进度款是不是分期付的?类似房贷一样的?.....

进度付款时间到底是28天还是14天

2,竣工日期如何起算

在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存在重大争议,其原因在于履约过程缺乏管理。  有的工程已实际竣工甚至已投入使用,但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已提交竣工报告;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基于种种原因,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组织了验收却未出具验收报告,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备案手续;一个较为普遍但法律问题更为复杂的情况,则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上述有关工程竣工的种种实际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实际竣工时间如何确定?《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种具体情况,《司法解释》相应作出有针对性的不同处理,这有利于有关工期认定疑难问题的切实解决,同时警示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工程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存在重大争议,其原因在于履约过程缺乏管理。 有的工程已实际竣工甚至已投入使用,但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已提交竣工报告;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基于种种原因,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组织了验收却未出具验收报告,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备案手续;一个较为普遍但法律问题更为复杂的情况,则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上述有关工程竣工的种种实际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实际竣工时间如何确定?《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如何起算

3,工程施工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施工企业生产特点是周期长、价值大,销售对象在生产开工前就已确定,因而不存在库存积压产品。但销售的产品,销售款未能在产品交货时收回,因而造成了工程结算收入的拖欠,甚至无法收回。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小型工程在其工程完工时一次结算工程价款,收入的实现,是该工程合同款总额。   2、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对工程款结算—栏明确规定了备料款可收的百分比;进度款是按照工程的完工程度支付工程款,该工程的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即为实现工程收入。   3、按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的工程收入实现。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实行按日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每日终了,与建设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的收入额为每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的金额。   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帐务处理   由于施工企业的收入有多种确认方法,因而财务处理也分别对待,即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可直接申报收入,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实现。而按形象进度或按月确定工程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帐务处理。   1、一些零星的小工程期限不长,一般是先付款,后施工;或先施工,后收款。工程量实行包死的做法,即该工程无论怎样施工,工程结算价款是一次定价,直接开取工程收入的发票。财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当月将预收帐款转入工程结算收入。   2、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所收到工程的备料款及工程和形象进度款,一般如建设单位付款较及时,可按合同规定付款,对施工企业来讲,资金垫付的压力也较轻,因而,需按可收的备料款和进度款开票,收取工程款。财务一般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再按预收帐款所收的工程款进度款结转到工程结算收入。   3、如按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按形象进度划分工程进度款的,先按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可收数,待建设单位签字核实。但有些建设单位虽然已签下了进度可收工程款,但没有马上支付工程款,因而财务上应先按进度核定的工程款结算工程收入,借,应收帐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者在预收帐款科目先出现借方余额,核报产值,待以后工程款收回时冲平,借,预收帐款,贷,工程结算收入。   4、按月结算工程价款,或按季结算工程,按照结算工程款打折支付工程欠款,待竣工决算后,再清算的办法,由于按月(季)结算,一般所支付的工程款是打折,因而,造成了工程材料款已经发生,即基本上是100%付材料、人工费,但所收的工程款是打折的,如全额按照材料及工程款结算,有可能发生工程亏损。因此,财务处理应将打折的部分差额先计入应收帐,再结转工程成本,即:借,银行存款,借,应收帐款,贷,预收帐款,再结转收入,借,预收帐款,贷,工程结算收入。这样,待结算后,收回的工程款先冲平应收帐款余额,再结转预收帐款。   5、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企业收到工程款的当天,或已完成形象工程量的当天,一般以预收帐款科目来备抵,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的发生为准绳,允许以当月的工作量为纳税申报期和会计结算期,下月初进行纳税申报。

工程施工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4,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别有哪几种类型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拓展资料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关规定实施。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参考链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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