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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品和质押品有什么不同

抵押品和质押品的不同: 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2、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力(股权等)。

抵押品和质押品有什么不同

2,贷款抵押物的具体特性是什么紧急

不流动的 可有价值的资产,
需要银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所抵押物需是自己不动产。
媳妇。
能换钱儿的
跑不了的,值大钱的。

贷款抵押物的具体特性是什么紧急

3,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及其代位物是什么意思

抵押物及其代位物就是抵押标的(如:房子、车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抵押物:抵押合同中抵押的对象,法律上成为抵押标的。就是说,债权得不到保证了之后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的对象。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物/赔偿金。举例:抵押物是车子,当你出了交通事故,得到的保险金或者赔偿金,以此代替为抵押物的赔偿物/赔偿金。抵押权是物权,所以是基于“物”的权利,当“抵押物”不在了,则以赔偿物或赔偿金代替。成为“代位”。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及其代位物是什么意思

4,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抵押物是什么是产权预告登记么

在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期房抵押物是指进行抵押物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去银行办理。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 (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意义: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 (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 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5,向银行贷款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不知道你家属于是哪种情况,你可以自己分分看,另外虽然有些担保法允许抵押的东西,银行基于规避风险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角度上考虑,一些不易变现的抵押物是不受理的,比如农村的房产等,你的那种情况就需要到你那得银行具体询问了。

6,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 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押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之后的物品你对其仍然有使用权,但是质押却没有抵押物可以不动产,质押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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